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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搭乱建”?“私搭乱建”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而是对一种违法事实状态的描述。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
对于20年前甚至更久的无证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取得房产证。在征收拆迁中,该类房屋如何进行补偿,一般应进行多方面评估,也有政策依据。但所谓“私搭乱建”,是指的近几年建成的,更有甚者是在获得征收消息后抢建的,完全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包括村委会、社区在内的任何组织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建造的房屋,典型者如城市小区里擅自扩建的“阳光房”、顶层加盖建筑、院落内圈地建棚等等。
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已经被拆除,土地上开始施工的。通过法律救济的希望不大。
注意是已签订协议已经拆除,如果是单纯的房屋被误拆、帮拆或者偷拆,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赔偿。
签订协议是出于自愿签订的,而不是被通过各种手段逼迫签订的协议,甚至签订的是空白协议,如果是这两种情况,也要积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一定要牢牢把握住底线,不要在补偿利益不满意的情况下让自己的房屋变为“已签已拆”的状态。
被拆迁房屋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除了看实体是不是合法之外,还要看程序走到了哪一步。
从理论上讲,征收拆迁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存在权利救济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在征收拆迁中错过对补偿安置决定的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几乎意味着补偿安置结果被彻底“锁死”,变得不可撼动,被拆迁人后续的权利救济也难免显得缺乏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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