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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在土地调查、房屋评估中发现了违建,应该要如何处理呢?能否直接拆除呢?
肯定是不能直接拆除的。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如果发现了需要整治的违法建筑,应当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而且征收程序与拆违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不能为追求效率将二者混为一谈。
拆除违法建筑是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拆迁征收是有指有权进行征收的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对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的行政征收行为。从内容上来看,就能看出二者是完全不一样的。大多数以违建为名的强制拆除行为的根本原因不是违法建设,而是由于其未与政府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而拆迁工作时间紧迫,因此下达了违建的责令拆除通知书后进行强拆,总之,是依据非法理由、强制推行征收实施工作所致。
高院针对这类问题也有过判例,法官的观点也很清晰,“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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