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为被数次重复评价,三位刑法专家论证浙江任伟兵案定性不当

日前,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三位刑法专家,在北京召开了一场案件专家论证会,论证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这起案件的相关信息,曾出现在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上,名为《舟山:惩腐肃贪不松劲》。

这篇文章发表于2020年1月22 日,文章显示:2019年5月,舟山市纪委监委查处了任伟兵案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4名涉 案公职人员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这篇文章虽透露了任伟兵案,但相关案件判决情况,并没有详细说明。

(2020年1月22 日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刊发文章《舟山:惩腐肃贪不松劲》)

任伟兵数罪并罚18年申诉

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任伟兵案的案情是:2009年4月22日,任伟兵、丁仲康合资成立舟山汇信担保有限公司,2010年更名为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信担保公司),经营小额贷款、车贷等担保业务,任伟兵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任伟兵、丁仲康私下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为收回放贷资金,任伟兵、丁仲康等人多次强行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索要债务。2011年7月12日,任伟兵、乐奇、周国栋因非法拘禁林飞球,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任伟兵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判处缓刑。

该组织依托汇信担保公司从事民间放贷业务,该公司内部专门成立贷后部,为组织放贷及公司债务使用跟踪、滋扰等手段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再暴力升级,指使多名社会人员采用跟踪尾随等手段讨要债务;后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利用保护伞通过立案侦查、快速裁定等手段逼迫他人偿还债务。同时,2010年至2014 年期间,为打压车贷等相关担保业务竞争对手,汇信担保公司以合作被拒绝等理由,任伟兵指使邱安军、乐奇、方海忠、卢东东等人到海上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殴打、威胁、恐吓他人,逼迫其他公司退出竞争或者与汇信担保公司合作。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任伟兵在舟山市临城喜来登酒店等地开设赌场10余次,共计抽头获利54万余元。

2009年汇信担保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成立后,任伟兵、丁仲康即将注册资金抽逃用于偿还借款。2018年5月,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检查舟山市各担保公司,任伟兵得知该消息后,伙同王建敏、丁仲康,通过从他人处借款伪造银行流水应付验资检查,后将资金抽逃偿还借款。

2018年6月,任伟兵得知被人举报后,出逃至缅甸小勐拉特区藏匿,并指使邱安军、王建敏等人提供藏匿资金、向公职人员打听案情、意图逃避打击。2018年9月21日,任伟兵在缅甸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6月25日,任伟兵等人被舟山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1日,任伟兵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9月30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任伟兵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3日,任伟兵被长兴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一审期间,任伟兵认罪认罚。

2020年4月6日,方海忠等人提起上诉。

2020年9月29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8月24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专家论证:多次重复评价犯罪,任伟兵两罪均无

然而,在严肃论证了任伟兵案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后,三位刑法专家却一致认为:任伟兵案不具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及危害特征,任伟兵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任伟兵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当,任伟兵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专家们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重复评价任伟兵的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

案件材料显示,长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多次重复评价任伟兵的行为,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重复评价使得同一行为既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又被认定为非法拘禁或者敲诈勒索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

任伟兵案涉及重复评价的各个犯罪事实,从以下对比中一看便知。

重复评价1:被法院认定的第2起寻衅滋事犯罪,当事人为陈艳亚、林飞球(一审判决书第26、27页),又被法院认定成第3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为林飞球(一审判决书第36、37页)。

重复评价2:被法院认定的第3起寻衅滋事犯罪,当事人张平(一审判决书第27页),又被法院认定成第2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还是张平(一审判决书第36页)。

重复评价3:被法院认定的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当事人陈剑、王永跃(一审判决书第29、30页),又被法院认定成第8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还是陈剑、王永跃(一审判决书第38、39页)。

重复评价4:被法院认定的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当事人周汉汉(一审判决书第30页),又被法院认定成第7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还是周汉汉(一审判决书第38页)。

重复评价5:被法院认定的第13起寻衅滋事犯罪,当事人邵太善(一审判决书第32、33页),又被法院认定成第10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为沈泽(一审判决书第39、40页)。

重复评价6:被法院认定的第13起寻衅滋事犯罪,当事人邵太善(一审判决书第32、33页),又被法院认定成第11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还是邵太善(一审判决书第40页)。

重复评价7:被法院认定的第15起寻衅滋事犯罪,当事人顾光辉(一审判决书第33、34页),又被法院认定成第5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还是顾光辉(一审判决书第37页);还被法院认定成敲诈勒索犯罪,当事人依然是顾光辉(一审判决书第40、41页)。

重复评价8:被法院认定的第10起非法拘禁犯罪,当事人汤文杰(一审判决书第39、40页),又被法院认定成虚假诉讼犯罪,当事人还是汤文杰(一审判决书第41、42页)。

以上,可以清晰地看出,任伟兵的八个行为多次被重复评价,第7个行为甚至被三次评价,严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多次重复性评价,使得任伟兵的暴力压迫行为被多次放大,被人为拔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

17起寻衅滋事行为,15起适用法律错误

在论证中,三位刑法专家还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任伟兵参与的17起寻衅滋事行为中的15起系债务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专家们认为,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认定任伟兵参与的17起寻衅滋事的行为中第2、3、4、5、6、7、8、9、11、12、13、14、15、16、17起,共计15起行为均因民间借贷、欠付工程款、担保等事项引发的纠纷,实为债务纠纷。任伟兵对他人实施辱骂、恐吓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并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任伟兵等人并没有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故而,上述15起行为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一般是无中生有、无理取闹、具有流氓动机,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任伟兵参与的第2、3、4、5、6、7、8、9、11、12、13、14、15、16、17起寻衅滋事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其本身是因讨债引发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由于这不符合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无论该行为是违法还是非法,或是在无法满足他罪的构成要件时,都不能以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来笼统认定这些行为。

任伟兵涉黑被人为拔高,应予依法纠正

专家们更认为,除了任伟兵的行为被多次重复评价,本案中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起诉了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但是,法院判决中并没有认定汇信担保公司为犯罪组织,故而,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任伟兵案中,既然浙江汇信担保公司没被认定为犯罪组织,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个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普通民营企业给员工发工资或者租房子的行为,自然不能认定为“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故而,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同时,任伟兵案也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四)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危害特征”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任伟兵从事放贷行为,在对借款人催收欠款的过程中,只是对个别借钱不还的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属于对少数、特定对象的危害,而不是针对广大、不特定的群众。同时,没有对普通民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不存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情形。基于此,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特征”。

专家们强调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应该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并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中。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执法保障。中央多次强调,要大力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对具体的办案机关和人员来说,需要坚持罪刑法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在办案中掺杂任何“干扰因素”,以公正公平保证企业家信心和安全感。具体的办案人员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任伟兵因借款行为引发经 济纠纷,其本人所涉行为被人为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予以依法纠正。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应当穷尽一切可能后,才进行刑法评价。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落实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制度,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稳定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

(李尚直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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